一、今年以来关于房产税的动态 4月8日,上海房管局网站:“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房产税开征研究是完全正常的,但具体征收经国家层面决定”。 4月17日,“国十条”明确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 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金融司副司长季怀银:“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早开征比晚开征好”。 5月13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上海对住房持有环节的房产税如何征收、如何让征收房产税具有可操作性等目前还在研究” 。 5月14日,上海副市长屠光绍:“上海市房产税出台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 5月22日,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所长助理黄汉权说“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 。 5月24日,国家发改委通过新华社对外表示:“黄汉权讲话不代表发改委的立场,内容严重失实,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5月27日,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表示:“上海住房保有税将作为试点近期出台”。 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称:“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8月12日,中房协副会长朱中一在海南博鳌透露,中房协已多次“上书”国务院,建议暂缓出台新的紧缩性房地产调控政策。
上述已经发生的有关房地产的动态表明,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内部,在是否颁布房产税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上海市原计划在5、6月份推行出台的房产税实施细则被延迟,但仍在选择合适的外部条件和实施时机;全国到底有几个城市准备推行房产税还不明朗,公开表态比较积极的是重庆市和上海市。
二、关于物业税、保有税和房产税
在今年以前,在推行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主要探讨研究的是物业税。这一讨论已有几年时间。
支持者认为我国房地产持有环节没有物业税,是房地产税收体系当中的重要缺陷,不利于抑制房价,不利于平衡住房财产上的贫富差距,不利于改善商品住房的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的结构。
反对者认为物业税向商品住宅持有者征收,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因为物业税的税基是房价,房价中的大头是地价,地价的承载物是土地,土地物权并不是产权房屋持有者的,而是属于国家的。
在今年两会前后的一段时间,关于物业税的争论已演变为对保有税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物业税的倡导者们大致感觉到在今天的土地住房制度和法律条件下,推行物业税的确有种种不便,因此提出作为替代品的保有税。
但保有税作为一个新税种,需纳入全国人大法制建设的规划和审批程序中。没有两三年的时间,难以走完法制流程。如果推行房地产保有税,面对高企的房价,似乎有点远水不解近渴。
因此,大约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物业税的倡导者们舍保有税而力主推房产税。主要原因是房产税不是新税种。而是在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以当年90号文件的形式颁布的。《条例》共十条,约650字。属于已经颁布执行的政府法规。值得注意的是它是政府法规,而不是人大立法;它是暂行条例;它是在我国土地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制定的法规。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支持房产税的主要观点
1、利于遏制过快增长的房价。通过房产税的征收,增加商品房屋持有人的持有成本,促使供求关系相对平衡,从而使房价回归到一个合理水平。
2、可以替代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事实上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税外收入。对土地出让金的追求成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改变城市面貌、转变经济结构的动力和引擎,导致了由地价抬升导致的房价抬升。希望通过房产税逐步消弱土地出让金的作用。
3、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流通环节,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留存空白,从而使得税收体系不完整,发挥的作用不全面。社会需要通过房地产税收体系的调整改革,实现国民收入和国民财产的再次调整。
4、能够遏制投资投机行为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不动产财富大量进入城镇居民家庭,使我国老百姓家庭财富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在这个过程中马太效应显现。对商品房屋的追逐引发投资投机效果。不动产财富的不均衡配置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
5、挤压房地产投资投机资金从房地产领域流向实体经济。社会资金过度流向房地产领域,导致房地产产业绑架了国民经济,剥夺了青年一代的幸福感,丧失了住房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更不利于将我国有限的社会资源主要集中于实体经济的投资和发展。
四、反对房产税的主要观点
1、房产税的核心是借助其外衣行物业税之实。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和西方国家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征收房产物业税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中国老百姓购买城镇商品住宅,是一次性缴纳了数十年的土地使用费的。房屋购买的套数多、品质高、地段好和价格高,相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也高。反之,也少。费税的调节作用已经存在。
2、房产税通过转移机制只会推高房价。房产税推出短期内肯定会对市场房价引发震动,减少短期性的购买需求。但由于持有成本的上升,在房屋转让交易的过程中,这部分的持有成本也会连同交易成本转移到购买下家。高费税的商品交
易时根本不可能出现一个低交换值。如同城市每一次出租汽车价格上调,都会带来短暂的乘坐需求快速下降,但很快又会回转到正常使用率和使用量,价格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出租汽车调价的结果保护的都是供方和税收方的利益,而不是需方的利益。
3、房产税的推出应该符合我国的法制程序而不应该走捷径。一个新的税种推出,不能简单的走政府法规的道路,而应该走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道路。一个既存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如果其中的某些条文长期没有执行,即便启动恢复执行,政府也要向人大汇报条文长期睡眠不执行的理由,说明是执法不力还是法律本身不科学而无法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条文中已经明确规定,如“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那么向全体城镇商品住房拥有者征收房产税时,更需要通过全国人大进行修法、释法后才能够执法。没有政府想动、想改就立即执行的道理。也没有中央政府不修法而让地方政府在无法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试点的道理。更何况房产税涉及到我国城镇80%的人口和家庭户的切身财产利益,至少也要有一个向征收对象进行听证的程序吧。
4、不符合党中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精神。二三十年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上没有不动产和财产性收入,而今天多数城镇居民(约80%的市民)家庭财富中,不动产财富已占据了家庭财富总结构中的大头。这是城镇居民分享到城镇发展的红利,也是城镇居民支持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基础。中国城镇老百姓刚刚有了自己的家庭财产,总量并不算大,刚刚过上了好日子也就是二三十年吧。为什么就要匆匆忙忙的征收房产税?一个房产税的预期,已经导致了老年人离婚、家庭析产、青年人推迟结婚和不结婚的苗头,已经出现了购买外国房产和移民海外的暗流。
5、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每年增幅都大大高于GDP、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这些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幅,政府行政支出的增幅大都是30-40%,而我国GDP的增幅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每年不过是10%左右。在行政经费开支缺监督机制而超高增长的背景下,为什么还要对老百姓的房产先增加营业税,后要增加房产税?为什么不能够在房地产税总量不增加、结构作调整的条件下,再征收房产税?
五、流传中征收房产税的主要内容
从新闻媒体中披露出来的上海拟出台的房产税方案中,具体的房产税征收依据大致有如下备选方案:
1、对个人或家庭拥有的第一套、第二套住房不征,对拥有的第三套住宅不论是否用于出租经营,都视作经营性用房,予以实征。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不征,对超过部分进行实征。
3、对房产税推出之前购买的商品住宅均不予以征收。之后购买的商品住宅只要是第三套(前两套在房产税推出之前购买),予以实征。
4、按城市道路环线(内、中、外环)或区域板块,进行征税与否的空间划线。
5、对拥有豪宅公寓或别墅的产权人进行实征。
6、按房屋总价的0.6%-0.8%征收,或按房产税原值×[1- (10-30%)]×1.2%。
六、房产税征收的操作技术难题
房产税由于是财产税,因此和流通环节的税收在征收上的确存在着不同的操作技术难题。
1、由谁对房产进行税基评估。是由财税部门进行评估认定,还是交由第三方房屋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
2、多久对房产进行新一轮的评估。我国目前房屋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房屋评估多少年应进行一轮。时间长了,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时间短了,形成海量工作。
3、现有房屋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师是否有能力承担全国居民产权房屋的评估。根据工商合法登记的评估事务所和具有资质的评估师,在数量上太少。
4、评估出的税基是否要得到纳税人的认同。纳税人要认可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的所有依据和评估结果,其流程和约束条件如何建立。
5、如何处理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我国多数可供市场交换的产权住宅,其产权拥有人是交纳了70年以内不等年限的土地使用费的。交纳金额的多少是一房一价,各不一样的,体现了房屋的土地、建设、配套、房屋品质和环境的差异性。
6、房产信息跨区域共享。我国老百姓城镇购房很多是跨行政区域异地购房,很多又是在不同的银行获取商业贷款,家庭婚姻登记地和购房地很多又不一致,如何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建立全国联网的房产、婚姻、财产信息,至少在现在还缺少条件。
7、对不满房产税而拒交的行为和拒交者如何处置。对不交者是否先予以警告通知,后计征滞纳金。如不主动交纳,锁定该房屋的市场交易行为。一旦发生市场交易行为,连税带滞纳金一并征交。对不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在超过一定年限后实行行政没收或行政拍卖。
七、房产税征收民意调查
1、根据新浪网“新浪地产”8月18日页面显示的“今日聚焦”第十二期(6月2日)“房产税出台-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中的调查结果:
您对征收房产税,如何看待?不期待51.4%,很期待38.5%,说不清10.1%;
征收住房房产税,会给楼市带来什么影响?58.3%不看好,又是将贫富一同置于税收压力之下,18.9%认为能挤掉楼市泡沫,使楼市回归理性 ,18.7%认为能有效抑制投资行为,4.1%认为可替代物业税,起到调控作用。
如果该措施出台,您买房时会:49.6%暂时放弃购买,32.8%继续购买计划中的房屋面积,17.6%减小房屋购置面积;
希望对住房房产税如何征收? 43.4%认为对豪宅全部征收,40.6%认为对二套房以上均征收,11.2%认为都征收,4.8%认为对大户型适当征收。
2、根据新浪网“新浪地产”8月18日页面显示的“今日聚焦”第二十一期(6月17日)“上海房产税五大方案大摸查”中的调查结果:
您对征收房产税,如何看待?不期待44.3%,很期待43.8%,说不清11.9%;
如果征收房产税,您支持哪种方案?32.3%支持人均70平方米以上及第三套征收,22.9%支持按第三套房为界;
如果该措施出台,您买房时会:45.8%暂时放弃购买,34.8%继续购买计划中的房屋面积,19.4%减小房屋购置面积;
征收住房房产税,会给楼市带来什么影响?52.4%不看好,又是将贫富一同置于税收压力之下,23.8%认为能挤掉楼市泡沫,使楼市回归理性 ,23.8%认为能有效抑制投资行为。
八、我国房地产对税收的贡献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马建堂先生主编的《2009年中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报告》,2010年5月第一版的内容,摘编如下:
2009年我国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1851.85亿元,占我国2009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5291亿元的35%。
2009年,我国房地产下列五项税种的完成绝对额合计6570.3亿元,占我国同期财政收入总额68477亿元的9.6%,占我国同期税收收入总额59515亿元的11%。其中:土地增值税719.43亿元;房地产营业税2391.27亿元;契税1734.99亿元;房产税803.64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920.97亿元。
2009年,我国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项税种合计增收1155.5亿元,对我国税收总收入增长的贡献为21.8%。
如果将“房地产对银行信贷和建筑业等相关行业的拉动,这一比重将更高”。
上述数据不包括:全国公积金管理的增值部分、全国土地出让金、各地政府及其事业单位和水、电、煤、通讯、消防、卫生等垄断部门对房地产征收的各种名目费用。